晴時多雲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3年內達百萬可抵稅

2019/10/04 05:30

財政部根據新修正規定,預告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六月三讀通過,財政部根據新修正規定,預告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明訂三大適用要件。第一是自二○一八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第二是要運用三年內的未分配盈餘,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第三是實質投資的支出金額應達一百萬元以上。若符合以上要件,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

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六月通過,四大租稅優惠展延十年到二○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另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免加徵五%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鼓勵企業在台投資。

財政部近日根據修正規定,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預告期為兩個月,以期程來看,最快今年十二月就可上路。

草案明訂,企業若以二○一八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的支出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並在盈餘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就可做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也就是企業最快明年五月申報二○一八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就可適用。

舉例來說,企業在國內投資後,若無分配股東情況,剩下的未分配盈餘須課五%營所稅,若企業將這部分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五%營所稅。

此外,財政部日前公布解釋令指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若進行實質投資,直接投資可與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等於是企業將二○一八年轉投資收益,在專法首年匯回,稅率可由廿%降至八%,若進行實質投資,最低稅率將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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