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海外資金匯回 租稅優惠禁並用

2019/07/30 05:30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望在下月上路,會計師提出7大建議。(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總統府上週公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也預告子法,預告期為7天,預計專法最快在8月15日可上路。

財政部子法明訂,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資事項,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也就是說,以專法將資金匯回,將無法一併享有「產業創新條例」等租稅優惠。

財政部解釋,外界關心專法能否與產創條例優惠並用,子法的規定主要是依據「納保法」及產創條例,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及重複原則,因此在子法中明訂,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租稅優惠,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並用,以避免重複及過度獎勵。此外,產創條例也規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獎勵或補助。

財政部官員昨表示,子法明訂不得與其他任何租稅優惠並用,但事實上,中大型企業因其投資項目明確,通常會選擇以行政院推動的「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返台投資,包括產創條例諸多優惠,加總起來所獲投資抵減,也可能比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最低稅率4%更加優惠。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也整理專法應注意事項,針對經濟部子法,投資方式分為直接、間接投資兩類。直接投資方面,台商除了投資本業外,亦放寬可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包含新設或既存事業,若投資既存事業,必須是現金增資,不能買老股。

間接投資方面,「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對象可包括國內外事業,但須留意,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的未上市櫃公司(包含興櫃公司)比例,應符合規範,即第3年大於20%,第4年大於50%。

另外,針對金管會子法,林巨峯提醒,匯回資金25%用於投資金融商品,金管會採正面表列,但保險部分主要限於保障型(如年金保險)與高齡化(如長照險傷害險與健康險)商品,不包含投資型或儲蓄險商品,且金額只限匯回資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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