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彰銀經營權之爭打延長賽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9/05/24 06:00

彰銀經營權案又陷入僵局!最高法院昨天廢棄高等法院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等於要繼續打延長賽。(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王孟倫、巫其倫、高嘉和/台北報導〕彰銀經營權案又陷入僵局!最高法院昨天廢棄高等法院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等於要繼續打延長賽;對此,台新金表示,尚未收到法院判決主文,將等收文後,並與律師研議後回應。財政部長蘇建榮則表示,財政部尊重並感謝最高法院判決,但強調彰銀案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台新金在2005年以每股26.12元、共365億餘元,順利標得彰銀22.5%股權,並取得經營權;不過,彰銀在2014年12月改選,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取得過半席次董事,讓台新金失去對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不滿結果,進而向法院提告財政部。

一審判決認為台新金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

高等法院2017年5月進一步作出有利於台新金之判決,確認台新金與財政部的契約關係存在,也就是「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取得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

不過,財政部不滿二審結果,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且2017年彰銀董事改選,不理會二審宣判結果,仍拿下過半席次、繼續掌握彰銀經營權。

解約條件難以達成

最高法院昨判決認為,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時間從2005至2014年間長達9年,財政部與台新金締約逾13年,由於公股未經立法院同意不得出脫,因此始終未能達到「財政部出售持股、或台新金不再是彰銀最大股東」的解約條件,形同財政部要無限期支持台新金繼續取得經營權。

違公序良俗?未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契約中未定期限的支持台新金時間,是否已逾越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股東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並不有利;而契約能否約束股東的表決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高院判決並未釐清說明,因此發回更審。

法界人士指出,彰銀案進入司法程序已將近6年,所涉金額高達365億元以上,如非台新金體質健全、治理良好,可能已發生經營危機;「時間」一向是經濟及商業訴訟上的重要關鍵,但國內一直無專業的經濟或商業法庭,導致許多商業訴訟得經過冗長程序,致使企業蒙受程序延宕的巨大風險與成本,這不只是法制上的缺失,且是整體投資環境惡化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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