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資未經許可投資 最高罰2500萬

2019/03/28 06:00

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投資,最高將可重罰2500萬元。(法新社)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明定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投資,最高將可重罰二千五百萬元,且可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此外,新條文也賦予主管機關在開罰前可命情節輕微者限期改正的權力,擴大主管機關裁罰彈性。

根據現行規定,中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可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且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投資者停止或撤回投資。

考量現行罰鍰範圍太小,對小額投資者不符比例原則,行政院提案將罰鍰金額下限從十二萬元降低為五萬元,上限則從六十萬元大幅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以增加裁罰彈性。

不過此提案昨遭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行政單位經常只開罰下限,若再調低恐會使法令更不具嚇阻力,各方協商決定維持十二萬元下限,僅調高上限至二千五百萬元。

除了行政罰,時代力量黨團另提案增訂同法第九十三條之四,明定中資若為了規避審查而掩飾、隱匿身分與資金來源,或是我國業者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中資隱匿身分,將可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提案未取得朝野共識,委員會決議保留協商。

據了解,相關提案源於先前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與淘寶網各自假借新加坡、香港資金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兩公司財力驚人,當時卻僅被開罰十二萬及二十四萬元,毫無嚇阻力而引發爭議,進而促使立委與相關部會提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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