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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同條款》學者:過半數股東 應採實力原則認定

2018/08/14 06:00

公司法修法後,「大同條款」允許持股三個月以上的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學者認為,過半數股東的認定可能發生部分爭議,因公司派仍有防禦方法,主張認定應採「實力原則」,避免爭議。(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後,「大同條款」允許持股三個月以上的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市場派挑戰公司派情況恐將大增。經濟部與學界昨均舉辦研討會,學者認為,過半數股東的認定可能發生部分爭議,因公司派仍有防禦方法,主張認定應採「實力原則」,避免爭議。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表示,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應以實力原則認定,而非程序要件的認定,即股權多數者經營公司,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若公司派採行防禦措施,也須股東仍過半數才可召開。他指出,此條款上路後,過半數股東的認定可能發生部分爭議,因召集股東會開會前三十天才停止過戶,之前這段期間,公司派可採行員工認股、出售庫藏股、發行新股等防禦措施,讓市場派持股降到半數以下;在此情況下,應要求市場派仍維持五成持股,才符合具實力的情況。

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馬國柱也表示,以股東主義原則來看,如果實施員工認股就會受到影響,那就是半數股東不夠強、是鬆散的。

對於大同條款過半數股東應以一人或多人為認定標準,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重申,不限制股東一人,可多數「揪團」。他表示,公司法並未規定過半數的股東性質,而是在訂一個遊戲規則,就是當股東持股已過半,就應參與公司決策,但也加上持股三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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