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SOGO條款修法 藍綠難得共識

2018/04/30 06:00

SOGO忠孝館外觀。(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卓怡君/台北報導〕目前正在立法院審查的公司法修法,包括政院版及朝野立委提案,多達三十幾個版本、涉及修正條文逾百條,可說是公司法修正最大的一次;而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規定,就被各界稱為「SOGO條款」;但不管是朝野版本,精神都與政院版方向一致,算是「藍綠有共識」。

撤銷廢止權責 拉回經濟部

纏訟十六年SOGO經營權關鍵的太流公司增資案,高院認定遠東集團入主SOGO過程中,在二○○二年九月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均涉及偽造文書;因此將當年負責記錄的遠紡副理郭明宗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二個月定讞。經濟部後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將太流資本額打回原始資本額的一千萬元,負責人為李恆隆;但最高行政法院後又判決經濟部敗訴,恢復太流四十億元增資登記。不同法院及法官見解不同,讓SOGO案難解。

為補破網、不讓類似SOGO案踢皮球情況一再發生,這次公司法修正草案的第九─四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情事」,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而朝野立委更建議,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將實行撤銷或廢止的權責拉回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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