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能源局︰不應便宜行事

2017/07/24 06:00

能源局表示,因第1型「電業」與第3型「自用發電」分開,同一業者的確限制無法兼營。(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能源局表示,電業法修正後,因第1型「電業」與第3型「自用發電」分開,同一業者的確限制無法兼營。能源局表示,第3型最大僅限2MW,而部分業者認為第3型申請速度較快、限制較少,會「化整為零」將超過2MW的第1型案場拆成數個第3型申請,但能源局仍認為,若有電業經營事實,就應依法申請,「不應便宜行事」。

能源局官員強調,目前已為電業經營者簡化程序,讓第1型申請加速,速度不會比第3型慢很多。而未來再生能源條例修法,也會考慮是否放寬此限制,但仍須經討論。

台電︰依電業法申請

台電則表示,允許業者將2MW以下電廠切分為數個第3型,以上則需申請第1型,此非「內規」,而是因應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修法的過渡期。台電表示,電業法已允許自用容量從500kW提高到2MW,但因再生能源條例還未修法,因此自用仍僅限500kW,但修法後也會相應調整到2MW,所以只是在實務上先行放寬。而2MW以上仍需依電業法申請,不應拆分。

台電表示,若將較大的第1型案場拆成數個第3型,本來應接到特高壓的電力變成接到低壓,必須額外放置許多變壓器,除對景觀、國土利用都有相當大破壞外,也會對電力系統造成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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