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電業法修法回饋 電信法恐比照

2017/01/03 06:00

NCC表示,雖遭監察院糾正,但法令過時也須修正。(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黃佩君、陳炳宏、甘芝萁/台北報導〕民營電廠(IPP)過去未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提撥公積金近一五○億元,經濟部雖認定IPP僅售電予台電,不在條例規範內,但將條例精神納入電業法修法,且回饋門檻更從二十五%「下修」至十%。監院報告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交通部在未來電信法、公路法或民用航空法修正時,恐也須循電業法模式將條例精神入法,提撥回饋。

報告強調,電業法所轄之廠商均為民營,仍須適用條例精神;未來若電信法、公路法或民用航空法修正時,也須將條例精神入法,提撥回饋,且儘可能下修以符現實。

不過,NCC認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部分條文已過時,應該修正;NCC表示,雖遭監察院糾正,但法令過時也須修正。交通部則指出,中華電信在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民營化後,隔年成立的NCC成為電信事業主管機關;但交通部身為中華電信大股東,會請中華電信就市話部分進行檢討。

NCC︰監督條例過時應修正

NCC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表示,雖然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中規定,市內電話事業應提列「用戶公積金」,但中華電信已完全民營,既不是國營事業、也不是民營公用事業,NCC已協請經濟部修改條例中相關規定;而新的電信管理法第一條第三項也明訂,電信事業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該法修訂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的其他電信事業亦不適用。

黃文哲指出,不僅電信事業,還有許多事業也不適用,希望經濟部能儘快修正條例。

相較之下,上月初審的電業法草案六十四條中,明文規定發電業全年純益若超過實收資本總額二十五%,應提撥超過部分之半數,用於維護機組、投資降污設備及再生能源。立法院經委會審議時,更通過將二十五%門檻下修至十%,若超過二十五%,則改為提撥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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