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囤房大戶漏報3年租金5492萬 自首補稅1903萬

2021/12/15 16:35

財政部鎖定持有10戶以上囤房大戶查核租金收入,北區國稅局長王綉忠表示,納稅人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鎖定持有10戶以上的囤房大戶展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為了避免被處予罰款,不少囤房大戶紛紛自動補報補繳。北區國稅局表示,一位納稅人持有10多戶房屋 ,出租給個人及營業人做為倉儲,但漏報2018至2020年租賃所得共5492萬餘元,自動補報補稅及加計利息共1903萬餘元,因此免罰。

北區國稅局說明,為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根據財政部訂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今年8月起加強查核個人持有多戶房屋的所有權人並逐一寄發輔導函,請其自行審視有無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輔導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官員指出,轄內有一位納稅人名下持有18戶房屋,位於新北市新莊及五股,分割成3、40間出租給個人及營業人做為倉儲,因倉儲未對外營業所以未辦營業登記,但納稅人辦理2018至202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均未申報租賃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國稅局輔導後,該納稅人將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費用,自動補報3年租賃所得分別為1846.8萬、1822.86萬及1822.86萬元,合計5492萬餘元;因此補繳各年度稅款及加計利息659.82萬、630.23萬及613.51萬元,合計1903萬餘元,免予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若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房屋所有權人未依限審視及詳實回復房屋使用情形,將依規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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