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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位10戶以上囤房大戶 即起查核租賃所得

2021/10/05 18:01

囤房大戶注意了!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即日起到明年3月,將針對個人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查核租賃所得,目前全國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共1734人。(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囤房大戶注意了!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即日起到明年3月,將針對個人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查核租賃所得,目前全國擁有10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共1734人,將對這些人先發出輔導函,若有短漏報租金收入的情況,在接獲調查函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處罰,最高可處所漏稅額3倍,最長可追溯7年課稅。

許慈美表示,外界屢反映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為遏止此逃漏稅行為,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持有多屋者加強查核,配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初步先查核擁有非自住房屋10戶以上的多屋族,將先針對1734人發出輔導函,收到輔導函後以書面回覆,若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況,在接獲調查函前,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賦稅署指出,國稅局日前查獲納稅人持有多戶房屋,僅1戶設籍供自住使用,初步研判部分可能有出租情形,經深入查核,查獲有多戶房屋隔間出租收取租金,未依法報繳綜所稅合所得稅,遭追溯5年補稅及罰鍰約50萬元。

賦稅署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規定列報租賃所得,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若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許慈美表示,為協助社會住宅政策推動,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社會住宅使用者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所稅;超過免稅額的租金所得,若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她指出,今年6月9日修正規定,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提高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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