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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廢止電支業務許可仍提供「蝦皮錢包」服務 經民連北檢告發蝦皮

2021/09/07 11:05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中)、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右)、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左)等3人,今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蝦皮支付、樂購蝦皮及其董事長胡育嘉等董監事,涉嫌違反銀行法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金管會廢止「蝦皮支付」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後,蝦皮購物卻把金流業務轉給同集團的「樂購蝦皮」;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認為蝦皮無法釐清與中國騰訊的關係,遭廢止電支許可後,仍持續提供具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今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蝦皮支付、樂購蝦皮及其董事長胡育嘉等董監事,涉嫌違反銀行法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蝦皮支付」為第三方支付公司,專門負責蝦皮購物平台的金流,因代收、代付的日均量超過法定標準的20億元,依法向金管會申請升格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去年11月,蝦皮支付原已拿到金管會的業務許可,不過仍需通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查資金匯入,才能向金管會正式申請營業執照。

然而,蝦皮支付受限於今年1月新上路的中資審查辦法,遲遲無法完成補件,未能完成增資的蝦皮支付,最後在今年8月13日遭金管會廢止電支業務許可;外界原以為蝦皮購物將尋求本土電支業者合作,不料,蝦皮購物卻找上同集團的「樂購蝦皮」負責處理金流,經手具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

今向北檢遞狀告發蝦皮的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此條文沒有過渡期,只要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規模金額大小及經營期間長短,均構成刑事責任。

陳緒承說,「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方銷售收入或買方退款金額等款項,且具有紀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除了可將蝦皮錢包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外,還能以蝦皮錢包裡的存款,在蝦皮電商平台購物,此即「多用途支付使用」,兩者合併來看就是「收受儲值款項」。

針對走了蝦皮支付,卻來了樂購蝦皮,外界質疑是否換湯不換藥?金管會銀行局則表示,第三方支付業者若日均量超過20億元(修法後),就必須要提高監管的強度,向金管會申請升格為電子支付機構,若未提出而繼續營業,就會面臨刑責問題;金管會在明年初會著手調查樂購蝦皮今年的日均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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