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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前採購經理跳槽中國新芯半導體 須賠台積電250萬

2021/04/20 14:04

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判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和違約金共250萬元。(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兩岸半導體人才挖角大戰激烈,有「護國神山」之稱的台積電,其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儘管年薪達720萬元,被控離職後5個月即跳槽到台積電直接競爭對手、中國知名的新芯半導體公司,違反雙方簽立的「競業禁止協議」,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判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和違約金共250萬元。還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於1999年起到台積電任職,自2004年起負責採購業務,2001年7月1日起擔任採購處經理,因職務關係,可接觸並知悉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台積電與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如價格、項目、規格、數量等內容,屬重要營業秘密,台積電因此在2001年3月和薛宗智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於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的競爭對手,也不能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如果違反,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且須支付薛離職前兩年內支領的1440萬多元。

2016年5月,薛宗智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因違反從業道德規範,薛因此於同年7月間離職,台積電並支付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給他。

不料,薛宗智於2016年12月竟受聘於中國紫光集團轄下武漢新芯公司的採購副總裁、長江公司副總裁,由於新芯公司從事半導體製造及提供晶圓代工服務,且長江公司是新芯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持股的母公司,都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薛已明顯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依據雙方簽署的協議,台積電有權要求薛男返還補償金117萬270元及違約金1440萬676元,共1557萬多元。

薛宗智答稱,他任職台積電時,無法接觸或使用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兩造間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不符合勞基法第九條的必要性規定,台積電並無應受保護的正當利益。此外,即使他從事採購業務而獲悉的資訊是屬於台積電應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但雙方當時約定長達18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已逾越採購資訊的生命週期,已逾越合理的限制範圍。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調查,薛宗智任職台積電採購處經理期間,確可知悉台積電採購原物料供應商、採購價格等資訊,這些關資訊攸關台積電半導體的生產成本及製程良率,若遭競爭對手知悉,確有助於其提升產品優勢,台積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而台積電和薛宗智簽定的協議限制範圍,僅是與台積電業務範圍有關的「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且限制期間為18個月,並非長時間、漫無對象限制,應屬合理,因此台積電已給付薛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270元,屬合理補償。

高院也指出,薛宗智於2016年12月8日任職於新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至2017年10月13日離職,新芯公司是半導體公司,提供晶圓代工服務,是台積電的直接競爭對手,因薛男違約期間不到一年,占全部競業禁止期間即18個月的比例約為56%,因此,綜合計算,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和違約金共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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