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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台南生態爭議區國有地 國產署:不得開發設置太陽光電

2020/11/04 17:13

國產署釋國有地發展太陽光電,圖為太陽能板。(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光電業者注意!為達成經濟發展及生態保育雙贏,國產署近日開會決議,位於高生態爭議區的嘉義、台南鹽業用地,以及已提供給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地,都將不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對於已核發開發同意書的案件,將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

配合政府推動太陽光電政策,財政部國產署公告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今年共公告列標4批次,共15宗土地列標、11宗標脫,標脫率逾7成,包括苗栗縣1宗、台中市3宗、台南市1宗、嘉義縣3宗、新竹市1宗及高雄市2宗,面積合計12.8公頃。

國產署表示,為確認光電業者就嘉義、臺南地區提供申請開發案,因涉及生態爭議區,因此,國產署上月底邀集中華鳥會等環保團體、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為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創造雙贏,重要野鳥棲地範圍、國有地已提供保育團體認養者,將不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

國產署指出,目前國有地供業者設置光電設施,包括標租、委託改良利用、委託經營、申請開發等方式。其中,申請開發是由光電業者自行向國產署申請使用,審查後若同意,國產署會發出「申請開發同意書」,效力如同地主證明,可供業者拿去向地方政府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提出開發申請。

不過,由於嘉義、臺南鹽業用地,因屬高生態爭議區者,國產署邀集各單位開會後決議,應將重要野鳥棲地,排除在太陽光電開發範圍外,因此,未來對位於區內的嘉義、台南地區鹽業用地,將不會再受理業者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至於已經核發「申請開發同意書」的台南將軍鹽業用地案,也會全額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

國產署表示,會將過去已核發的「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資訊,全數公告於官網,目前正在彙整資料、建置官網專區,業者可即時掌握開發情形,避免在生態爭議區上做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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