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看購屋契約要先付訂金?竹縣消保官:限期改善,違者重罰

2020/08/27 11:56

新竹縣竹北市房市交易熱絡,縣政府接獲購屋者投訴代銷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同意給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消保官靳邦忠對此表示,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若再有違失將予以重罰。(新竹縣政府提供)

〔記者蔡孟尚/新竹報導〕新竹縣政府表示,最近有多名購屋者投訴說,竹北市知名建案代銷人員以「今天不簽下週業主又要調漲」、「先簽先佔位 」慫恿看屋者簽訂購單並先付10萬至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才同意給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消保官靳邦忠對此表示,消費者審閱契約不須先付訂金,代銷人員已違反消保法,業者到案後同意限期改善並承諾再有違失願接受收受訂金金額3倍罰款的重罰。

這些有意購屋者投訴說,知名建築事業集團所屬建設公司位於竹北市自強南路與光明六路口之代銷建案,未具合格證照的現場代銷人員慫恿看屋者須當下「先佔位」訂購才能保住原有價位,並要求以簽下訂購單方式先付10萬至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強調看屋者須先付訂購金表示已有購買誠意,才同意給他們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但之後看屋者若不願購買就没收預付訂金,還有購屋者要磋商修改契約內容,代銷人員以契約書內已註明「本契約須經建設公司同意, 訂單方可成立」,逕自片面以消費者「難搞,意見太多」為由拒絕簽訂後續契約。

靳邦忠說,他會同主管機關深入訪查後發現, 這個建案是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代銷公司收受的訂金單據都以建案名稱作為收款章,以取代公司大小章或會計章, 掩飾他們先收訂金之事實,為規避責任還在於主契約中載明 「賣方銷售人員並無以先付訂金,始得將契約讓買方回審閱等情事」,甚至消費者購屋保留尾款部分則是統一保留2萬元,而非總價的5%, 消費者全無磋商空間,且公證費由消費者全數負擔。

靳邦忠說,代銷公司負責主管接獲縣府通知陳述意見時,除了否認有没收訂金外,對其他違規狀況都坦承有違失並允諾立即改進,尤其針對無條件給付契約審閱期、保留尾款比例、税規費分配標準等,都願意遵守應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如果再有違失願接受縣府以收受訂金金額3倍罰款的重罰。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處長魏嘉憲說,契約審閱的目的就在於避免消費者被現場銷售話術和氣氛沖昏頭,忘記考量自身財務情況,甚至沒注意到契約中被建商加註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輕率簽約做決定,因此內政部依消保法公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企業經營者必須給消費者5天以上的審閱期,也規定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單情形,違規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縣府會利用週未假日熱銷時段加強查核。

靳邦忠強調,這個事件只是針對消費者個案處理,若代銷公司持續反覆從事同一違規行為,影響正常交易市場者, 將移送公平會裁處,若業者違規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的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可能被罰5萬至2500萬元, 如不改善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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