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違反勞基法除名譽罰 還要公布罰鍰金額

2020/06/11 15:15

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除了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外,還要公布裁罰金額。(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第80條之一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總統令頒布後,將在6月12日起生效。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被開罰後,除了原有的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的名譽處罰外,該修正案增列要求公布罰鍰金額。

部分縣市政府公布轄內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的業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時,亦同步揭露其違反項次的裁罰金額,但在勞基法第80條之一修正案通過前,其實未有法源依據。

立委以「資訊公開」為訴求,在原有的名譽處罰外,要求在在勞基法第80條之一修正案中增加公布罰鍰金額的要求。該修正案在總統令頒布後,將於6月12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該項修正案生效後,從6月12日開始,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開罰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後,亦應公布裁罰金額;實務上在開罰後多久公布,各個縣市政府會有其作法。

勞基法第80條之一規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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