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友訊嗆雙重標準 證交所駁:違反公司法就是要罰

2020/05/27 16:03

證交所。(翻攝官網)

〔記者陳柔蓁、陳永吉/台北報導〕網通廠友訊(2332)近來發生經營權之爭,該公司25日董事會決議延後今年股東會日期至6月29日,但此舉引發爭議,證交所對友訊開罰30萬元,友訊不服,昨重大訊息公開怒嗆證交所雙重標準,證交所今發出聲明反駁,友訊延後股東會日期違反公司法及證交所規定,且屬於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再度要求友訊於限期內改善,否則將變更交易方式,打入全額交割。

證交所表示,友訊所謂的雙重標準,是指對待市場派召開臨股會放行、公司派延後股東會日期卻不行,但友訊二位獨立董事依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於109年6月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為109年5月3日至109年6月1日),原本停止過戶日本來就只要一個月,兩位獨董的做法符合公司法規定。

然而友訊公司5月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6月15日變更至同年6月29日,該公司主張停過期間仍為4月17日至6月15日一事,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之記載,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及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之內容有違背。

證交所指出,友訊變更後之股東會日期的召集程序,已無法符合公司法及證交所相關規定,該公司亦未能充分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利,證交所除了5月25日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並限期改善,倘該公司未限期改善,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或依前開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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