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火減煤》徐偉超:改善空污立意佳 但應依法行政

2020/02/24 09:24

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

執業律師 徐偉超

報載「環保署行文台中市環保局要求更正對於中火罰鍰和廢照的行政處分」引起各界對於環境保護和依法行政的討論,筆者以為:環境保護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做出最大善意的解釋,這是對保護環境的尊重,但也是限制。

台中市基於改善空氣品質,對台電台中發電廠稽查生煤使用量,認為有超量使用情形並予開罰,立意良善、無可厚非。如果轉過身來聽一聽台電說法:台中環保局先以「誤繕」的方法,「勘誤」原來許可證,要求提前一年減煤完成、讓台電措手不及,然後說違反許可證規定超量使用予以裁罰。到底對於台中環保局「好的動機、錯的手段」要不要依法行政?環保署的行政作為是不是依法行政?

法律上對於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的情形,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進行更正。但所謂「誤繕」指的是顯然錯誤,是像寫在額頭上任何人都可一望即知的錯誤,而不是因為未如己願就變更行政處分的內容。諸如此類違法處分的撤銷,法律上的處理有行政救濟及職權撤銷兩種途徑,彼此併行不悖。報載目前台電已提起訴願救濟,這是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利,行政機關(包括原處分機關及上級機關)得依照行政程序法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是裁量、也是義務,環保署日前函請原處分機關(台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確實於法有據,至於論者所述「環保署是不是環保局的上級機關?」依照法務部97年4月的函釋:「上級機關」是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事務監督與合法性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因此環保署就該處分確為有權限的上級機關。

推論至此,環保署針對顯然錯誤的違法處分要求更正確是依法行政、並無疑問。有疑問者:台中市環保局基於「好的動機、錯的手段」我們要不要依法行政?答案應該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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