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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兆豐案遭解職 前董座蔡友才勝訴確定

2019/11/13 19:27

因兆豐案遭解職,前董座蔡友才勝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開罰1.8億美元,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位高層有缺失,解除六人職務,蔡友才不服並提起訴訟抗罰,一審去年6月判蔡勝訴,金管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見解並無不妥,今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行表示,金管會於2016年9月14日作成原處分時,蔡已非兆豐銀行的董事,因此原判決認定蔡已無繼續行使兆豐銀行董事職權,不可能繼續危害銀行營運,意即「危險源已不存在」,金管會解除蔡的董事長職務,即有違誤,且金管會另已採取行政刑罰手段追究蔡相關背信責任。

金管會上訴認為,依銀行法規定,蔡5年內不得再任職金融圈負責人,法院指出,依銀行為時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第3條第11款規定,「因違反銀行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的人不得充任銀行負責人,並非以「銀行」違法為要件,因此原判決駁回限制蔡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銀行負責人的管制效力,也無不合。

全案源起於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2015年未申報疑似洗錢的可疑交易,被NYDFS認定違規,2016年8月19日重罰1.8億美元;金管會調查認為,蔡友才雖已於2016年3月辭去兆豐金董事長,但他任內明知紐約分行高度可能被NYDFS監理處分,卻未依分行建議派員赴美溝通,認為全案仍因他與其餘高層而起,因此在2016年9月依「銀行法」解除蔡、前兆豐銀總經理吳漢卿、副總梁美琪、總稽核劉小鈴、法遵長陳天祿及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等六人兆豐銀董事職務,五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

蔡友才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後,又提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在紐約、洛杉磯、芝加哥、矽谷等四家分行被檢查後,已盡力做了相關預防及提醒措施,否認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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