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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未評估海域斷層影響 監院糾正台電、經濟部

2019/11/06 16:49

監察委員趙永清(左起)、田秋堇、林盛豐。(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位於新北市貢寮區的核四廠在1999年間動工,但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調查發現,台灣電力公司在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電廠的影響,且於報告中將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代稱,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監察院今提案糾正台電及經濟部。

監委表示,台電於1966年、1968年、1980年調查評估核四廠址8公里範圍內的主要斷層,包括屈尺、澳底、雙溪、貢寮、枋腳及蚊子坑斷層等,尚非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所規定的能動斷層。

然而,監委強調,國內學術界於90年代已發現台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電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卻長期忽略該等陸域斷層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電廠的影響。

監委指出,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後,經濟部及台電於2013年及2014年所完成相關地質調查,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2009年報告的附圖,並於報告中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1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猶仍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此事關核四廠安全甚鉅,確有違失。

監委也發現,台電對於核四廠申請建廠前,於2個反應爐之間發現的不連續剪裂或擾動帶,及建廠期間於汽機廠房下方發現的剪裂密集帶等,本質上為斷層的地質弱帶,不僅未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直接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

此外,監委認為,由於此90公里新斷層的位置、長度、走向、動向等,均與當年設計採用的控制斷層不同,因此,台電除了提供廠址及反應爐基礎面的耐震係數PGA(地震時廠址的最大地表加速度)外,也應提供新的地震動反應譜,以與設計採用的PGA及設計反應譜比較,做必要的更新。

除上述糾正事項,監委另指出其他缺失,要求台電檢討改進,其中包括:台電委外辦理地質調查,未將調查所得的原始資料建檔保留,致屬於國家資產的寶貴原始資料四散於委外單位手中,最後甚至不知所終;又,為利於民眾瞭解核四廠的安全性,避免社會大眾疑慮,台電應建立公開相關地質調查資料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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