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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加碼 立委提修法可達23年

2019/10/23 16:34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提案可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14年再延長,最長可達23年。勞動部認為聘僱年限加長非解決問題根本,應以移民政策、長照政策整體看待,對於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態度顯得保留。召委、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裁示,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根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制度後,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由12年延長為14年,截至今年7月底統計,目前在台外籍家庭看護工有24萬1074人,其中介於12年到14年間有5023人,所佔比率2.08%。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最開始在《就業服務法》剛上路時為2+1年,後來歷時不斷加碼延長後,成為現行的12+2年。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19人提案修法,認為雇主可以申請展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限3年、最多3次,亦即聘僱年限可以拉到23年。國民黨立委徐志榮等17人提案,工作年限可由14年拉到15年,「建議多1年是1年」。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等16人提案,提案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可以拉到20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表示,社會各界對於延長聘僱年限有不同看法,外勞仍屬補充性人力,應以移民政策看待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對於移工的應有權益才有保障,該部分也是《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欲處理的內容;再者,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一旦延長,難免產業外勞聘僱年限也會訴求加長,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年限是否再放寬,需要相當審慎地討論。

陳宜民後裁示提案3案併案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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