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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因「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 可依舊制申報繳稅

2019/09/12 18:34

財政部放寬非法定繼承人因「遺贈」取得房屋、土地,且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交易,符合規定也可應依照舊制申報繳稅。(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房地合一稅新制2016年元旦上路,在該法上路後取得的房地產,不分土地或房屋,出售或轉手都要以新制申報課稅,不過,財政部近日發出解釋令,放寬非法定繼承人因「遺贈」取得房屋、土地,且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交易,符合規定也可應依照舊制申報繳稅。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視其取得時點適用新、舊制,在2014年1月1日前出售房屋、土地,可適用舊制,房地分開課稅;2016年1月1日以後,或在2014年1月1日的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則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

房地合一新制規定,房屋、土地持有1年以內,依稅率45%課稅;持有1年以上不滿2年,稅率35%;持有2年以上不滿10年,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稅率則為15%;若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則可全數免稅。

財政部曾在2015年發布解釋令,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果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可採舊制計算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但由於繼承時點、原因通常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財政部同意,若交易房地符合自住條件,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採舊制或新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日前曾發生民眾在死前透過遺囑,將房地「遺贈」給姪子自住,由於姪子取得的房屋、土地是由遺贈取得,並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依法要以新制申報繳稅,但該民眾主張,「遺贈」性質和「繼承」類似,應比照2015年發布的解釋令內容,以舊制房地分開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國稅局近日接獲部分類似案例,財政部衡量後發出解釋令,放寬「遺贈」交易也可用舊制申報,不過,由於國內民情還是以繼承給子女為主,這類案件其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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