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秋送禮給自家員工 還是要開立統一發票

2019/08/26 17:29

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快到了,許多店家會送禮給自家員工,也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中秋節快到了,許多店家會送禮給自家員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把其原供銷售貨物,饋贈給客戶或贈與給自家員工,也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過,由於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且其開給自己的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饋贈給客戶或贈與給自家員工,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說明,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或禮品給客戶或員工,若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不過,官員提到,上述處理方式也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且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贈予禮品時,應依規定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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