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賠了夫人又折兵!他「非自願」賣掉房子 沒申報還要被罰30萬

2019/08/05 16:35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由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過去曾發生納稅人在「非自願」狀況下,其名下房地被其他共有人移轉的案例,依規定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也應據實繳納,否則將被受罰。

台北國稅局舉案例指出,過去曾發生一名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年3月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該名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之下,就依土地法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由於該房地係於2016年元旦後取得,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疇,甲君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但考量此情況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因此改按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並處罰鍰3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就出售該房地,認為應免罰。

國稅局說明,考量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如適用短期35%或45%的高稅率有不合理之處,如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則可改按稅率20%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甲君雖符合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由45%降為20%,但核有未依限申報納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還是要依規定開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則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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