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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得富擅變傳銷制度 公平會罰50萬元

2019/07/24 16:38

旺得富國際企業擅變傳銷制度,公平會罰50萬元。(記者廖千瑩攝)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旺得富國際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卻擅自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根據公平會資料,旺得富是在2011年10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旺得富麻鈣先」等食品,去年5月21日公平會派員赴旺得富營業所進行調查。

公平會表示,調查後發現,旺得富在去年3月及4月陸續舉辦單筆訂單購買福利球3球,商品買3送2、單筆訂單購買福利球10球,商品買10送10,以及購買福利球5單,贈送公司保留號福利球1球、新單及加購單的首購球號為公司保留號等促銷活動,並自前年12月1日起銷售「旺得富點數」。

公平會調查,旺得富傳銷商可藉由上述「福利球」及「公司保留號」領取多層次傳銷的相關獎金,因此「福利球」等屬旺得富傳銷制度內容之一,但卻未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銷售「旺得富點數」,也未事先報備。因此旺得富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皆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於傳銷行為的管制為「事前報備制」,傳銷事業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向公平會報備;若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也應依規定事先向該會報備。

公平會強調,報備僅是傳銷業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基本門檻,但不代表一切行為就是合法,是否合法仍須視實際行為態樣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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