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獨家》中資違法來台投資 涉國安、資安、惡意挖角加重罰3倍

2019/07/04 10:14

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為杜絕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立法院4月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針對未經許可來台中資將罰鍰上限自60萬提高到2500萬元,並可連罰。經濟部昨公布細則,除明定裁罰級距外,也規定10種情況將加重2到3倍處罰,包括投資對國安有不利影響、有資安疑慮、導致國內核心技術流失、惡意挖角、惡性倒閉等,並回溯自6月1日開始實施。

中資違法來台投資引發大同案等,立院4月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加重罰則,未經許可來台中資將罰鍰上限自60萬提高到2500萬元,並可連罰,對違法中資終於有嚇阻力。

經濟部3日公布裁罰基準,罰款共分為5段加總,其中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下者裁罰12萬元。100萬元到1000萬元部分裁罰1%;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部分2%;5000萬元到1億元3%;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4%;超過5億元部分5%。

經濟部也規定,10種情況將加重2到3倍處罰,包括1.投資之經營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2.有資通訊安全疑慮、3.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4.有不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所開放投資之業別、5.或有屬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中限制開放投資之業別。

此外包括6.在台有惡意挖角行為、7.在台惡性倒閉並造成重大勞資糾紛、8.藉由投資行為遂行其背信、侵占、詐欺等刑事財產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9.投資所得之利益、近2年之營業額或近2年與國內外事業資金之往來超過投資金額,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及10.其他情節重大者。

而除加重處罰,細則內也規定「自首條款」,可酌量減輕20%罰鍰,其中包括於主管機關未發覺時主動陳報、於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期間充分配合、投資人及其所屬集團因併購交易致其僑外資轉變為中資之情形。

經濟部也指出,雖有加重、減輕裁罰規定,但最高、最低仍不高於、低於母法的裁罰金額規定;亦即中資違規投資者,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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