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海外資金專法三讀 財部:最快今年第4季前可上路!

2019/07/03 20:23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今三讀通過,財政部表示,專法最快今年第4季前可上路施行(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今三讀通過,除提供台商資金匯回優惠稅率,反避稅措施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也將在專法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將上路施行。財政部表示,專法最快今年第4季前可上路施行,CFC制度最快2022年可望上路。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屆滿5年始每年提取1/3,屆滿7年才能全部提取,若被查獲,將由國稅局按稅率20%補徵差額稅款。資金運用方面,可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另外,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

財政部表示,三讀條文中有4項改變,包括在第4條增訂不得購買「不動產信託基金」;第5條明確訂定,專法施行期程為2年;第3條第7款規定,申請信託專戶,除了受理銀行外,也開放證券商;第7條則規定,企業回台投資,購買自用不動產如廠房,須持有一段年限,由經濟部訂定持有年限。

另外,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案,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應和CFC一起上路,財政部表示,CFC將在專法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就會上路施行,最快在2022年可望上路;專法施行日期則要等各部會子法規出爐後,就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時間點最快在今年第4季。

所謂CFC制度,是針對國內企業於租稅天堂國擁有、且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CFC可能於專法落日後接棒上路,思考調整境外投資架構與規劃回台投資,除了評估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之可能性外,亦可考量與「產業創新條例」併用,評估投資計劃及資金運用後,可兼顧資金運用效率與稅負最小化。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張芷則建議,專法確實提供台商資金回家之路,並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但台商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應注意資金適用要件,審慎評估資金整體運用及被限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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