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又見南山條款!保險業有重大缺失 就得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2019/06/05 11:51

金管會修訂保險業「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之適用範圍」,未來只要財務或業務面有重大缺失,一律都得向金管會通報!(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南山人壽去年爆發經理人設LINE群組涉嫌炒股之重大弊端,但該公司卻遲至2個月後,才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因此,金管會修訂「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適用範圍」,增列新訂定-只要保險公司在業務或財務方面,有任何「重大缺失」,就必須通報。

 南山人壽近來頻頻出包、狀況不斷,讓金管會「非常頭大」!之前,金管會更是在1個半月內,狠狠出重手開鍘南山4張紅單,堪稱歷年最多紀錄,合計罰鍰共有1680萬元;此外,金管會還陸續增訂一個又一個的「南山條款」,以維護國內保險業健全經營。

 金管會最近修訂「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並已於日前函送國內各保險公司;其中,在必須向金管會通報的範圍,依現行規定,包括:人為或天然災害、內控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重大缺失、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等共九種類別。

 在上述9種類別,有1項原本規定是:業務方面(如: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如資金運用)有「重大財務損失」,但金管會新修訂為「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保險公司在業務或財務面若有狀況,僅限於出現嚴重的財務損失;但修訂新規定後,只要有重大缺失,就必須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本項規定也立即生效。

 針對南山人壽的經理人涉及炒股、卻延遲2個月後才通報,其實,日前已被金管會認定是違法事項且挨罰,也就是說,這次修訂所謂的「南山條款」,目的是讓適用範圍與要件,更為明確化。

 換言之,未來保險公司如果發生類似南山人壽的重大缺失事件,就必須在事件發生後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通報,不得隱匿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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