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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未達4萬徵才需揭露 勞動部建議上下區間不超過5千

2019/03/19 16:42

勞動部。(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就業服務法》修正上路後,薪資未滿4萬元的職缺,需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在徵才訊息中,過往卻有案例設定薪資區間過大,失去揭露薪資本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將發出解釋令、行政指導說明薪資揭示方式,且也建議薪資揭露區間上、下限落差不要超過5000元。

《就業服務法》修正實施後,出現徵才訊息標示薪資區間落差過大的問題,失去公開薪資促進訊息公開透明的本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在後天(3月21日)釋出行政指導和解釋令,建議雇主在揭示薪資時用何種模式較妥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門委員黃巧婷指出,薪資未滿4萬元的求才,徵才單位在求職者前往面試前就需先揭露薪資,不能在面試時才告知求職者薪資,否則就失去薪資揭露的修法本意;建議雇主可以採區間(例如:35000~38000元)、定額(例如:36000元)或給最低數額設下限(例如:35000元以上)等3種方式揭露薪資。

黃巧婷表示,行政指導中亦將建議雇主薪資上、下限區間差距不超過5千元,因為在目前公立就業機構徵才訊息中,薪資揭露上、下限差距平均在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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