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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違法投資 罰鍰擬提高至2500萬 學者:如九牛一毛

2018/09/03 18:58

中資違法投資罰鍰擬提高2500萬元,學者肯定方向,但額度太低、嚇阻效果有限。(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公司法日前大翻修,不少學者認為,大同條款持股期限與透明條款未納實質受益人等,無法遏止不法中資來台,成為大遺珠;為彌補公司法「缺憾」,政府將修訂兩岸關係條例,提高不法中資罰鍰至2500萬,學者肯定方向,但認為額度太低,「嚇阻效果有限」。

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教授吳盈德指出,公司法修正前,工商企業界與學界等對173-1大同條款拋出不少意見,尤其是大同案影響台灣證券市場,引來主管機關的關切,並預告將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1修正,提高罰鍰遏止不法中資。

有關中資違法投資,現行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1開罰12萬至60萬元,最新草案預告將修正為5萬至2500萬元;吳盈德表示,罰鍰提高是正確方向,但對上市櫃公司而言,以2500萬元代價可換到兩、三席董事,罰鍰如九牛一毛,「嚇阻效果有限」。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同樣呼籲罰鍰必須提高。他解釋,台灣赴中國投資未經許可,最高要罰2500萬元,反觀現行對未獲同意的中資竟只罰60萬元,「對台灣人何其嚴苛,對中國如此寬容,哪有這樣立法的。」

交大科法學院教授林志潔提到,台灣已意識到防範不法中資很重要,而目前中資最常見的做法,就是隱藏身分或設立境外公司,變身假外資繞道來台。林志潔說,這也是公司法修法曾討論透明條款為何要納入「最終實質受益人」,除了因應年底洗錢防制評鑑外,若揭露到最後一層,也是「預防中資進入的中要關口」,可惜最後並未成功。

王志誠指出,現行法規設計可以看出「事前管制不周,事後追究不易,追究對象錯誤」;新增草案規範,罰鍰處分對象包括投資事業,也就是被投資者(台企)必須先付罰鍰,在向違法的投資人(中資)求償,林志潔也說,重點應該是要處罰隱匿的中資投資者。

至於事前管制部分,吳盈德強調,中國在全球佈局投資已漸趨複雜,區隔中資與外資會更困難,必須強化實質控制權改善事前審查力道;事後追究則可要求被處分者定期申報投資狀況、追蹤其金流等,才能將繞道來台的中資徹底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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