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公司法修法股息可季發 會計師:事前宜作償債能力測試

2018/08/13 20:36

台大、政大法學院今合作舉辦公司法修法研討會,文大法律系教授方元沂報告及評點本次修法重點。(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228之1條「股利條款」規定未來股利分配可由1年1次變為1年2次或4次,最快明年可上路,有助於維繫優質股熱度及股市動能。不過外界也憂心公司若發放股利後全年轉虧,恐會造成不良影響。今台大、政大法學院共同主辦「2018公司法修正研討會」,安侯建業會計師何嘉容即表示超額分派盈餘可能會影響債權人權益,且現金股利發放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建議董事會在決議發放現金鼓勵時,宜引進償債能力測試。

公司法修法已於一日由總統令公布,而228之1條「股利條款」規定可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代表未來股利分配可由1年1次變為1年2次或4次,最快明年可上路。此條款有助於維繫優質股熱度及股市動能,但外界也質疑若先分派股利全年卻虧損,恐對公司有不良影響。

今台大法學院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政大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與元照出版、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台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等單位共同舉辦「2018公司法修正研討會」,這也是修法後學界首次討論影響的大型研討會。

對股利條款,何嘉容表示是本次修法中是少數去管制化措施亦可適用公發公司的條款,且期中分派不需提到股東會,讓公司有很大的自主性。但另一方面,也恐影響債權人權益。

何嘉容舉例,若某公司上半年業績亮眼淨賺3億,期中分派盈餘後,下半年卻因大環境影響慘賠5億,就造成超額分派。她表示,年度結算該公司其實虧2億,若按照過去法規,這家公司不能分派,但新法卻會造成分派3億元;這不見得是董事會的過失,因上半年可能的確一片看好,且因照比例分配給股東,其實對股東來講並無太大影響,但公司的債權人恐怕就會受到影響。

對如何解決,何嘉容說,由於依新法現金股利只需董事會決議就可發放,而股票股利仍需同時經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特別決議,她建議引入當初修法討論時曾提及的償債能力測試。她強調,若董事會在決議前能引進這種程序,未來對董事的責任是較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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