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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財交所得標準出爐 與前年大致持平

2018/02/05 17:19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由於去年房市大略持平,因此調整情形不多。(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7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出爐!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由於去年房市大略持平,因此調整情形不多,僅台中市北屯區等4個行政區、台南市新營區、嘉義市及台東市,財交所得標準微增1%,高雄市前金區因有不少老社區而調降1%。

賦稅署表示,房屋財交所得標準適用對象為「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無法提供賣價及成本價格證明」的交易案件,因無法掌握實際賣價及成本,按規定,須改以「房屋評定現值x房屋財交所得標準」的方式設算課稅。

相較2016年,因前年房市反轉下行,不少縣市、行政區財交所得標準出現調降情形,降幅由1~2%不等,台北市高級住宅財交所得也罕見調低2%。宋秀玲指出,由於2017年房市變化不大,因此財交所得標準的調整幅度較小、行政區也較少。

賦稅署表示,2017年財交標準有調整的地區包括:台中市北屯區(由18%調升為19%)、中區(由17%調升為18%)、霧峰區及神岡區(由12%調升為13%),台南市新營區(由10%調升為11%),嘉義市(由14%調升為15%),以及台東市(由11%調升為12%)。

另外高雄市前金區去年財交標準,則為唯一降低地區,由於當地有老舊社區,經國稅局估價查核,因而由11%調高為12%。

另一方面,至於僅有實際賣價、無原始取得成本且屬「高價住宅」定義的案件,則與先前標準相同,維持在15%。計算時,是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乘上固定「房地比」公式(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出房屋部分收入後,再乘以15%計算。

「高價住宅」定義主要參考中央銀行公布的認定標準,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在7000萬元以上、新北在6000萬元以上、其餘地區在4000萬元以上,就屬高價住宅範圍。

今日公布的2017年房屋財交所得標準,主要適用於去年出售、今年5月申報的房產交易案件,唯獨不包括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持有2年內就出售的案件,這類案件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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