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解析金管會開鍘中信金 專家:國內制度不完整存爭議

2017/12/06 15:07

公司治理長理事長馬國柱。(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就中信金控,替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墊付刑事案件保釋金,開鍘千萬。公司治理長理事長馬國柱表示,觀察金管會,應是認定辜名義上非為董事,但實際上為具有影響力的「影子董事」,具利害衝突,有違法情形;但在國內公司治理制度尚未健全狀態下,中信金處置理論上符合目前規範,因此全案仍存有爭議。

馬國柱今受訪時指出,中信金的內部處理流程,看起來合乎規範,有尋求內部法律意見,也有提報獨立董事及董事會,「法理上確實有點脆弱,存有爭議。」

他表示,但金管會會出手一定有其理由,推測金管會應是認定,辜仲諒實質上為「影子董事」,雖然無正式頭銜,但對中信金董事決策有實質影響力,理應要負起與其他董事一樣的責任。也因此,在檢方已經起訴狀態下,還做出以公司資金墊付保釋金的決策,就存在利益衝突。

馬國柱認為,從此次事件,可見主管機關對家族企業公司治理議題的重視,但若想從根本改善,建議要修法徹底改善。

他舉例,目前包括中國、英國、香港等國,都已修訂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建立公司治理長的制度,美國也正要推行。同樣事件,發生在上述國家,就得嚴守四道程序,否則就違規。

馬國柱指出,第一是員工本身須先聲明,自己是「因公」被訴且行為皆合規,第二是公司法務長、法遵長或總經理,須進行內部稽核,並出具意見,第三是尋求外部法律顧問,取得獨立意見書,第四才是提報獨董、審計委員及董事會,並與員工簽訂契約,是否若發現不是「因公」被訴或實有違法行為,公司可對員工求償。

他表示,如此一來,納入外部意見,更能客觀避免利益衝突產生,也避免主管機關只能開罰企業,由全體股東買單,卻罰不到真正違規員工或大股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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