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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 繼承情形也適用

2016/07/06 20:40

即日起中古車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車輛合計登記在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也可適用貨物稅減徵優惠。圖為中古車行。(資料照,記者楊雅民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財政部今表示,考量相較一般情形,繼承取得中古車,在適用條件上較為不利,即日起放寬,只要中古車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車輛合計登記在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也可適用貨物稅減徵優惠。

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方案,由今年1月8日啟動,只要出口或報廢6年以上舊汽車或4年以上舊機車,並於出口或報廢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領牌照,購車時即可分別享5萬元及4000元減稅優惠;但該中古車得使用登記滿1年以上,減稅方案限時五年。

財政部今進一步修正發布中古車汰舊換新減稅辦法,首先增訂對繼承中古車的適用。官員解釋,有時被繼承人死亡時,車子就壞了直接報廢,未辦理繼承登記,例如今年初初南台大地震就有類似情形。為納入上述情形,因此放寬只要中古車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繼承人同樣可適用減徵貨物稅優惠。

官員表示,另一種較常見的繼承情形是,父母死亡後辦理繼承登記,車輛再由孩子繼承,但兒女繼承後還得等登記使用滿1年,才能享減稅。所以此次也放寬,讓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車輛,使用登記期間的計算,可以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登記期間加計。

舉例來說,如果父親生前9個月就買進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車,那兒女辦理登記繼承後,只要使用登記滿3個月就符合適用條件,不需再等滿1年才可適用。

對於先前放寬非同一戶籍二等親可適用減徵優惠,由於不少民眾去年下半年就已先「換新」(買新車),等到今年1月8日修正條文生效後再「換舊」(報廢中古車),但放寬非同一戶籍限制的時間點晚於生效日。

因此,此次修正明訂,非同一戶籍二等親的適用,可回溯至去年7月8日起,凡當時買新車者與報廢者為非同一戶籍二等親就可來申請減稅優惠。

官員表示,考量中古車汰舊換新措施上路近半年,但繼承中古車及非同一戶籍限制是近期才放寬,所以,放寬只要符合上述兩種情形,退稅期限皆可再延長3個月,但僅限今年5月27日前發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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