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加班1小時可算4小時加班費 大老不滿:「哪來的法律」

2016/06/29 08:51

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加班一小時算4小時薪水,「這是哪來的法律?」。(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動部提出最新勞基法修法版本,確立未來週休二日的休假方式為「一例(例假)一休(休息日)」,取消勞工國定7天假,決定大幅提高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將從原本的加倍發給,再加碼為休息日若加班1小時,最高領到6小時的加班費。

以平均每小時工資為150元的勞工為例,現行規定,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可獲得50元加班費,第三個小時開始,每小時加班費可領100元,做多久領多少。若換成新制,休息日加班前兩個小時,每一小時可領到200元加班費,第三個小時開始則上升至250元。即便只加班一小時,也能領取前4個小時的加班費,共900元。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按新版不滿4小時要以4小時計算,加班費多出逾一倍,資方成本大增。」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認為,休息日加班費以倍數成長,小企業難以負擔,可能歇業,大企業也恐將因此減產。

而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台灣商業聯合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加班一小時算4小時薪水,「這是哪來的法律?」他說,台灣已沒競爭力了,官員不了解實務,有些訂單是時效性的,做不出來,以後就接不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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