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TRF消費爭議 投資人可找第三方仲裁

2016/04/14 20:12

對於把「仲裁途徑」納入TRF金融消費爭議之解決管道之一,金管會表達支持態度。圖為銀行局長詹庭禎。(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妥善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商品之金融消費爭議,金管會今天邀集仲裁協會與銀行業者會商,同意把「仲裁途徑」納入TRF爭議解決管道;換言之,除了明天(15日)即將上路的「調處機制」外,TRF投資人可選擇第三方人士進行「仲裁」,來解決雙方消費爭議。

TRF為一種外匯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當初投資人押注人民幣升值,結果匯率不升反貶,引爆投資人與國銀消費爭議與糾紛;而金管會過去也兩次裁罰不當銷售TRF之本國銀行。

由於仍有不少投資人與銀行的TRF消費爭議未解決,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之TRF專案「調處機制」,將從4月15日開始受理申請「調處」。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調處機制不具強制力,也就是說,若銀行及投資人任一方對結果」不滿意,仍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因此,有投資人日前建議,TRF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走仲裁途徑之途徑?

金管會今天找來銀行業者與仲裁協會討論,會中銀行也表達同意認同態度,願意接受仲裁。

邱淑貞說,「仲裁」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原則上6個月完成,最長為9個月;不過,申請仲裁人要先支付代繳「仲裁費」,價格也不便宜,但最後通常是由敗訴者支付「仲裁費」。

至於仲裁人須具備資格條件,包括: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等,且經過銀行與投資人雙方認同後,由其裁定結果。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