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加班未超過法定時數 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2015/02/06 15:36

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領取的加班費,只要未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加班時數和工資計算標準,即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企業為了趕在所剩不多的工作天內,準時交貨給客戶,常會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趕貨。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領取的加班費,只要未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加班時數和工資計算標準,即可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國稅局說明,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也就是說,勞工平日加班時數每月在46小時以內,而且領取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就可以免納所得稅。

另外,有些上班族因職務需求,在國定假日需要值勤而加班,或是利用春節期間加班,工資可加倍計算的規定,賺一些紅包錢。國稅局表示,若勞工因職務需求,必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放假日加班,其加班時數除了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限額外,所領取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者,也可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的員工甲君2月份加班時數共計54小時,其中46小時的加班費可以免稅,超過的8小時加班費,必須併入甲君的薪資所得課稅。不過,如果超過的8小時是屬於春節期間的加班時數,只要甲君所領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則仍屬免稅範圍,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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