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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禁養豬 雲林查獲7件違規最高罰20萬元

雲林縣府農業處強調,只要是廚餘都不能用來養豬,縣府已裁處7件違規,最高被罰20萬元。(記者黃淑莉翻攝)

雲林縣府農業處強調,只要是廚餘都不能用來養豬,縣府已裁處7件違規,最高被罰20萬元。(記者黃淑莉翻攝)

2021/01/19 13:42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杜絕非洲豬瘟,禁止廚餘養豬,雲林縣府稽查累計查獲7場次違規使用廚餘養豬,依「飼料管理法」裁罰,其中最低罰3萬元,最高累犯裁罰20萬元。

雲林縣府農業處副處長蔡耿宇指出,雲林養豬頭數超過140萬頭,高居全國之冠,養豬場有1200多場,為防治非洲豬瘟,縣府率全國之先在2018年12月25日即宣布全縣禁止廚餘養豬。

蔡耿宇表示,農業處會同環保局、動植物防疫所不定期稽查,共有7家次違規,業者辯稱,因飼養規模小,是以家用廚餘飼養,但依規定只要含有肉製品廚餘都不得用來養豬,依法裁罰第一次罰3萬元,第二次可罰20萬元、第三次50萬元,除裁處也再三告誡不能使用家用廚餘餵養,以免被罰。

蔡耿宇指出,豆渣是可以使用,但須向環保局提出再利用申請,核准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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