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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家庭糾紛…罵「爛警察」拘役30天

罵「爛警察」判拘役30天,檢認太輕提上訴被駁回。(記者鄭淑婷攝)

罵「爛警察」判拘役30天,檢認太輕提上訴被駁回。(記者鄭淑婷攝)

2019/06/19 15:51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蕭姓女子去年2月間,因家庭糾紛報案求助,她嫌警方來得太慢且態度不佳,竟當眾對著平鎮警分局楊姓警員飆罵「爛警察」,最後被桃園地院法官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30天,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蕭女犯後無悔意,刑責太輕、難昭懲戒之效,但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是依「刑法」第57條各款犯罪情狀加以斟酌,並無裁量權失當或過輕等情形,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全案發生於去年2月10日下午5點多,蕭女因家庭糾紛報案,卻當眾辱罵協助處理的楊姓警員,被依辱罵公務員罪移送法辦,由於事證明確,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最後判處蕭女拘役30天;但檢方以「楊員為維護社會秩序之第一線工作人員,在執行勤務時遭到蕭女辱罵,蕭女犯後又無悔過之意,僅判處拘役30天實屬過輕,難昭懲戒之效」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則認為,法官在有罪判決中,得依據個案情節並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來量刑,如未有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等違法情事,不得擅加指摘法官違法或不當,即使是上級審對下級審裁量權的審查也是,此為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

二審合議庭指出,原審法官對蕭女的量刑,在判決中已敘明理由,包括犯罪情節、員警受害程度、蕭女犯後態度等,蕭女雖然未與楊員達成和解,但這並非量刑的唯一依據,難認原審法官就量刑部分有何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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