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影像筆直路變「波浪路」失真 101公里超速1.2萬罰單判撤銷
2026/01/16 09:41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台東警方對圖中白色車輛開單的測速影像中,道路明顯波浪扭曲,法官判定證據失真。(記者黃明堂翻攝)
一名黃姓男子於前年3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9線台東縣鹿野段時,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高達101公里,超速41公里,依「嚴重超速」對駕駛人及車主裁處1萬2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6個月。黃男與車主謝女雖承認超速,但發現取締影像所在道路實際是直路,畫面卻成波浪扭曲狀,以此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勘驗了警方提供的採證影片,發現員警當時駐守的地點距離預定執法位置約有400公尺之遙。為了捕捉違規車輛,員警大幅拉近雷達測速儀的攝影鏡頭,這導致原本平坦筆直的台9線路段,在畫面中呈現出誇張的坡段起伏,地面標線與車道景象嚴重扭曲變形。法官指出,由於影像過度擠壓失真,畫面上完全看不見關鍵的「333公里」里程標誌。
此外,採證影片中並未直接顯示測速數值,而是由員警在旁口頭朗讀「93、94……101」。法院認為,雖然駕駛人承認有超速行為,但根據法律規定,一般道路設置測速取締必須在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52」預告標誌。由於影片畫面扭曲,無法精確推算車輛在達到時速101公里那一刻的確切位置,也就無法確認該違規點是否落在法律規定的告示牌有效範圍內。
關於告示牌設置的合法性,法院更發現警方提供的佐證資料存在矛盾。警方提出的標誌照片並未標註日期,且經比對其他事故現場的密錄器畫面,發現警方口中的告示牌位置與實際畫面中的電線桿、公車站牌相對位置明顯不符,兩者位置至少相差數公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對違規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由於警方提供的影像證據失真,且告示牌設置的確切位置與違規地點的關聯性存有疑點,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作有利於民眾的認定,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罰鍰與吊扣處分均免除。
google地圖上顯示該超速舉發路段是筆直道路。(記者黃明堂翻攝)
被台東警方測速101公里舉發的違規車輛影像。(記者黃明堂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