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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抱女子親嘴 台東男子犯2罪被判1年4月

台東廖姓男子持玩具槍強抱親吻女子,被依強制猥褻罪等罪被判1年4月。圖為示意圖,非本案槍枝。(記者黃明堂翻攝)

台東廖姓男子持玩具槍強抱親吻女子,被依強制猥褻罪等罪被判1年4月。圖為示意圖,非本案槍枝。(記者黃明堂翻攝)

2020/04/06 09:38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廖姓男子到時為18歲女子的工作地點要求當他女朋友,並拒後持玩具手槍,強抱親吻嘴唇,一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恐嚇危害安全罪4月。

廖男與現年20歲的女子雖相識,但雙方並無特殊情誼關係。前年12月某日中午,廖開車到她的工作亭,要求她當女友,被拒絕後,竟從副駕駛座置物箱拿出黑色玩具槍,當場比劃說:「有誰誰來我就會拿槍對著他」,隨後又入內說:「等下有男人進來我就要砰砰」。

她因知廖男有殺人前科,心生畏懼,廖雙手抱住她頭部,她以低頭、彎腰、後退及手推之方式抵抗,仍無法掙脫,被他以雙手緊抱並強吻嘴唇。短暫放開後,再走近向後退避的她,緊抱試圖再次親吻,但這次沒親到嘴唇。她當天下午報警,並提供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為證。

廖男辨稱是開玩笑的,是不小心碰到甲女嘴唇附近右臉頰,後來再用兩手攬住,是要幫她撥掉臉上檳榔渣,他僅承認性騷擾,沒有強制猥褻的意思。

法官審理時認為女方供詞具可信度,廖男有親嘴動作。此動作在我國一般為配偶及情侶間之親密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被告與女非親非故,無特殊情誼,被拒絕當其女友後,不顧抵抗,強抱住再以嘴對嘴方式親吻,是實行猥褻行為,而非僅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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