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被機車載摔落遭大型拖車輾壓截肢 「他們」都必須賠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1歲梁姓女子騎機車載20歲的林姓女同事行經新竹縣一處雙向道路時,梁女因前方張姓駕駛的營業全拖車行駛速度較慢,故駛出路面邊緣超車,不料撞上電線而摔車,林女則摔落向左滑入車道,其右腿慘遭張男的拖車輾壓,導致截肢,一審判扣除已領取強制險99萬多元外,梁女應賠償林女415萬多元,張男和拖車所屬的工程公司不必賠償;高院更一審認為事發時為上午尖峰時段,張男不得行駛營業全拖車,故張男和工程公司有7成過失責任,改判梁女、張男、工程公司應連帶賠償415萬元,還可上訴。
林女提告指出,事發時間是2015年2月5日上午7時56分,梁女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超車,並自撞電線桿,害她滑入車道致右腿遭營業用拖車輾壓而截肢,另外,張男駕駛大型拖車行駛該路段前,未向主管單位申請臨時通行證,也未依核定時間而行駛該路段,均有過失責任。
林女主張,當時她年僅20歲,求學期間即取得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證,正就讀大學,並於當時的人力資源公司任職,車禍造成的身體殘障,對她以後生活、工作均影響甚大,對梁女、張男、工程公司連帶求償包括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939萬元。
梁女認為林女求償的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義肢費用等項目有意見,認為求償金額過高;張男、工程公司主張,梁女突然駛出路面超車,不慎撞及電線桿,以致林女摔倒並滑入拖車輪胎間遭輾壓右腿,和他們無關。
一審認為梁女有明確過失,張男和工程公司無過失,不必賠償,扣除已領取強制險99萬多元外,梁女應賠償林女415萬多元。雙方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
高院更一審認為,事發時,該路段於上午7至9時的尖峰時段禁止行駛如本案的大型營業用拖車,工程公司和張男也未申請臨時通行證,依法,乃禁止上路,因此張男和工程公司有7成過失責任,梁女則有3成責任,經扣除林女已領取99萬多元強險外,依不真正連帶給付規定,判決梁女、張男、工程公司應連帶賠償415萬多元,其中,張男、工程公司在290萬元內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