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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電動自行車須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及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召委鍾佳濱(見圖)指出,全案仍須經黨團協商及討論修正內容。(資料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及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召委鍾佳濱(見圖)指出,全案仍須經黨團協商及討論修正內容。(資料照)

2021/10/25 13:2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及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召委鍾佳濱指出,全案仍須經黨團協商及討論修正內容。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初審條文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已依本法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非屬本法之保障範圍;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投保,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可處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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