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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行車糾紛飆國罵罰6千 公車司機回敬「這動作」多罰3千…

高等法院認定,陳姓公車司機無論有無丟中對,在公開場合朝對方丟檳榔渣,即屬輕蔑侮辱而令人難堪,可責性較罵三字輕重,加上陳男多次未到場調解,判處罰金9000元定讞。檳榔渣示意圖。(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陳姓公車司機無論有無丟中對,在公開場合朝對方丟檳榔渣,即屬輕蔑侮辱而令人難堪,可責性較罵三字輕重,加上陳男多次未到場調解,判處罰金9000元定讞。檳榔渣示意圖。(資料照)

2021/10/22 19:1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公車司機和69歲呂姓阿伯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直接在馬路上爭吵不休,阿伯開罵三字經,陳姓司機則吐出檳榔渣朝對方丟,砸中車窗外框。雙方互告公侮辱罪,呂翁被判罰6000元定讞;陳男庭訊雖否認侮辱呂翁,但高等法院認定,陳男無論有無丟中呂翁,在公開場合朝對方丟檳榔渣,即屬輕蔑侮辱而令人難堪,可責性較罵三字經重,加上陳男多次未到場調解,判處罰金9000元定讞。

判決指出,呂翁與陳男於2018年10月30日上午在桃園市某處大馬路發生行車糾紛,呂翁飆罵「X你娘」、「機X」等髒話,陳男則吐出檳榔渣,朝坐在車內的呂翁臉部丟去,丟中車窗窗框。

兩人互控恐嚇的部分都獲不起訴處分,但互告公然侮辱罪都被檢方起訴,呂翁辱罵三字經,被判罰金6000元定讞。

陳男丟擲檳榔渣挨告,桃園地院曾傳訊陳男,盼雙方調解,但陳男並未出庭,法官認為,陳男因行車紛,將咀嚼口中而沾滿口水的檳榔渣丟向呂翁,藉此羞辱對方,假如精準命中,勢必使被丟中者感覺噁心、難堪無比,較口頭上辱罵對方不雅字眼的可責性為重,因此判陳男罰金9000元,比呂翁被罰金額多出3000元。

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堅稱他不是朝呂翁丟檳榔渣,並無侮辱他之意,此案是行車糾紛,且主要責任是呂翁,竟還口出惡言,當他丟完檳榔渣後,呂翁還手持鋁棒下車到他的公車門口揮舞叫囂,他從頭到尾都不想惹事,才會主動報警處理。

不過,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認定陳男公然侮辱犯行明確,且一審量刑適當,今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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