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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私設電纜竊電專供挖礦 判賠台電逾千萬

呂姓包租婆將北市2間房屋出租給楊姓男子,卻被他自房屋外牆偷接電纜專供挖礦機使用,經台電拉獲檢舉後將楊男查獲。(資料照)

呂姓包租婆將北市2間房屋出租給楊姓男子,卻被他自房屋外牆偷接電纜專供挖礦機使用,經台電拉獲檢舉後將楊男查獲。(資料照)

2021/06/21 13:4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呂姓包租婆將北市2間房屋出租給楊姓男子,卻被他自房屋外牆偷接電纜專供挖礦機使用,經台電拉獲檢舉後將楊男查獲,高等法院今判決楊男需賠償台電遭竊電損失1048萬多元。

台電公司主張,呂姓婦人於前年1月起,分別將北市中山北路、新民街房屋出租給楊姓男子,但楊男為挖掘比特幣及萊特幣,在中山北路房屋外牆邊私設電纜3條,直接從台電公司的外線私接至中山北路房屋專供挖礦機68台及大型散熱風扇3台使用。

不僅於此,楊男亦於新民街房屋外牆邊私設電纜3條,從台電公司外線私接至新民街房屋專供挖礦機63台及大盤散熱風扇2台使用,均已構成竊電行為,台電接獲檢舉後前往查獲。

台電指出,因本案中山北路、新民街房屋的用電設備容量分別為116瓩、106瓩,依電業法第56條規定,計算電費期間應自查獲時起回溯1年,並以24小時、臨時用電電價每度平均4.07元之1.6倍計算,總電費為1266萬4017元,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呂婦和楊男應連帶賠償該竊電不法所得1266萬4,017元。

楊男庭訊辯稱,他自從2019年9月1日才裝設挖礦機及大型散熱風扇,直到同年10月23日被查獲為止僅53天,台電若要求償,頂多只能對他求償53天的電費,而且他因竊電所獲得的實際利益為比特幣1顆、萊特幣40顆,而比特幣1顆22萬8243元、萊特幣1顆1510元,價值總計28萬8,643元,因此台電求償金額過高。

呂婦指稱,她將兩間房屋出租給楊男,不知道楊男有竊電行為,且楊男遭查獲竊電後,她立即終止租約,她和此事無關。

高等法院認為,楊男竊電事證明確,且其竊電行為自2018年7月就開始,一直到楊男於2019年10月23日被查獲後,竟仍 繼續相關竊電行為鄉雨一直到2020年2月11日再被查獲為止,計算後,判楊男應賠償台電公司1048萬多元,至於呂婦部份,因楊男竊電行為與呂婦無關,判決不必賠償。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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