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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抗告求減刑 高院維持4年3月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21/03/05 15: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因偽造文書罪判刑3年,去年元旦刑滿出獄,日前再被依侵占罪判刑1年半,由於兩案發生時間點都在入監前,故可依數罪併罰原則定應執行刑「打折」,台北地院判兩罪應執行4年3月徒刑。孫道存提抗告,要求減為3年2月,5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得再抗告。

孫道存主張,其擔任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偽造文書罪)及擔任公益法人理事長(侵占罪)期間所犯的犯罪動機、情境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現年71歲,罹疾病,生命有限;再加上偽造私文書等罪已入監執行完畢,深切體悟犯罪不可行,已無入監矯正必要。若入監再執行1年3月(4年3月扣掉已執行的3年),所造成痛苦將成等比方式增加,有偏重過苛之情,不符罪責相當要求,請高院減為3年2月。

高院指出,孫道存於1993年至1999年擔任太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長期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造成太電公司鉅額虧損,觸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又在2013年1月3日至2015年9月3日擔任太平洋網球基金會公益法人理事長,2012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1 日擔任孫法民文教基金會公益法人理事長期間,挪用2基金會金錢,共1億3939萬7421元。

高院認為,孫道存前後所犯2案,身分不同,侵害對象有別,犯罪時間至少相隔 3、4 年以上,顯出於不同犯意,並非孫所稱「前後2案犯罪動機、情境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另外,孫道存2021 年4月7日結束放射治療後,需定期追蹤與檢查,及施打針劑與口服藥物,如發監執行,監所可依醫囑妥善照料。

至於孫道存請求把定應執行刑降為3年2月,高院強調,孫之前已因偽造文書入監3年,若真的把應執行刑降到3年2月,等於侵占罪只須坐牢2月,無法貫徹量刑公平正義。

高院審酌孫道存的犯罪次數、長期犯罪、所生重大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回歸社會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以及2罪總刑期4年6月,北院定應執行4年3月後,認定原裁定未濫權,駁回抗告。

執行案若確定,台北地檢署近日將發執行指揮書通知他到案,雖然他之前曾在八德外役監服刑過,但本次若回籠,須等2個月才符合申請遴選外役監的資格,而外役監遴選每年均辦在1、4、7、10月,故孫道存最快要到7月才能申請移到外役監。至於假釋,則要入監6個月之後才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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