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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收回國有 38名藍委二度聲請釋憲

費鴻泰等藍委二度替農田水利會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費鴻泰等藍委二度替農田水利會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2021/03/05 11: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農田水利會過去是我國唯一的「公法人」,性質特殊,去年立法院修法,將它收回國有,由政府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38名國民黨立委認為法令有違憲之虞,去年7月聲請釋憲,因要件不足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原班人馬不服,今天(5日)到司法院二度聲請釋憲,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出面收案。

38名藍委去年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他們並未敘明是行使何種職權?適用法律時發生有何牴觸憲法的疑義?亦沒有行使修法權失利,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聲請要件,去年8月28日決議不受理。

原班人馬今再度聲請釋憲,本次釋憲標的是「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34條。他們認為,「農田水利法」去年10月1日施行,將農田水利會納為國家財產,侵害人民結社權,搶奪人民財產,大開民主倒車,且新增農田水利署,管理農田灌溉業務,違反政府組織瘦身改造的全球潮流。

藍委強調,依照法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不會因為新法就喪失其存在,具體案例就是紅十字會不因紅十字會法廢止而消滅,而是回歸人民團體法及民法的規定。

此外,新法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因為要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新法並未這樣寫;而要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有保護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且為不得不的手段,惟我國上百年的農田水利會制度,是最好的自治模式。且水利法第8條仍明訂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內政部顯然違反水利法規定。而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其財產顯然是私有財產。

大法官書記處已接到藍委釋憲聲書,轉交分案,惟大法官是否會受理,仍得看否符合法定要件。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左)出現接下釋憲聲請書。(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左)出現接下釋憲聲請書。(記者吳政峰攝)

農田水利會代表亦到場。(記者吳政峰攝)

農田水利會代表亦到場。(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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