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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小三辯她沒求救 最高法院:單獨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

情境照。

情境照。

2021/02/23 13:0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楊姓貨車司機,3年前發生婚外情,但情婦小如(化名)與他分手後,楊男多次要脅揚言要傳送她的裸照給她親友,逼她再次見面,小如赴約後被載至河堤邊性侵,還拍攝她裸照揚言要傳給她丈夫看;一、二審皆依強制性交罪判楊男4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沉默時不是同意,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未同意性交前的任何單獨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不採信楊辯詞,駁回上訴,判刑4年定讞。

判決指出,小如2018年間與楊男婚外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同年9月分手,楊男屢次要脅要求見面,小如為解決雙方感情困擾,同意與楊男見面,小如原本和一名女同事約好一起赴約,但小如先到場,就被楊男開車載走,她朋友未能趕達陪同她。

楊男將車開到東港大橋河堤旁,在車內談判,楊男搶走小如的手機不讓她與親友聯絡,在後座強行脫衣、親吻再性侵,過程中還用手機作勢拍攝她的裸照,揚言要傳給她老公看,以此強暴、脅迫手段性侵得逞。小如返家後告知親友,5天後決定報警。

楊男否認性侵,辯稱雙方有債務糾紛,見面是要向小如討錢,她希望他不要將錢要回,就主動與他性交以換回欠債金錢,律師幫辯稱,案發當時河堤旁應該有人,但小如並未下車求救,事發後返回與停放機車處,也沒有立即報警或驗傷,事後也未患創傷後症候群等被害症狀,認為兩人應是合意性交。

歷審都不採信辯詞,判楊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最高院指出,「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是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發生性行為(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宗教誘騙者),以溝通透明化的方式,表達尊重對方的性同意權。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的任何單獨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對方即使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沒有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最高法院強調,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人的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以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行業等,作為發生的藉口;或指責被害人沒有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人有曖昧、連繫等等,來推論被害者當下已經同意,以合理化其犯行。最高院因此認定楊男辯詞不可採,駁回上訴,判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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