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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神通外鬼海撈1.2億 微軟前經理交保原因曝光

台灣微軟公司前經理張銘芳80萬元交保。(資料照)

台灣微軟公司前經理張銘芳80萬元交保。(資料照)

2021/01/23 23: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微軟前業務經理張銘芳被控聯合下游的軟體代理商與經銷商,偽造不實的中華郵政採購文件,向微軟承購只有政府才拿得到的低價軟體,之後再轉賣,價差高達1.2億元。台北地檢署認為張銘芳涉犯加重詐欺等重罪,且有刪除通話紀錄等證據的行為,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北院認為檢察官已訊問調查完備,無羈押必要,改諭知張男8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北院指出,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但考量張銘芳所涉犯罪嫌及檢察官已經訊問調查完備之程度,認無羈押之必要,改准予8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住處,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張銘芳第一時間即籌到交保金,迅速離開北院。

偽造不實投標文件部分,北院認為,張銘芳雖然否認檢察官所有指控,但有證人指述張男指揮其等在採購文件上簽署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名義,使台灣微軟公司誤認中華郵政有採購相關軟體的意思,進而低價廉售軟體,可認張有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北院認為,因台灣微軟公司有出售產品並獲得價款,張銘芳申請折扣是否有其他詐術行使,尚未見檢察官釋明,而張男所獲得的380萬餘元業績獎金、代理商獲得的1.2億元折扣價差及張男獲得的代理商、經銷商給付款項等,是否為所詐取的財物或不法利益,尚有疑義。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特別背信罪嫌部分,北院指出,張男所任職的台灣微軟公司並非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而其他共犯縱然任職在有發行股票的公司,但這些人以折扣方式進行交易,是否屬於不利益的交易或不符合營業常規?有無造成自己公司損害?尚待釐清。

採購法罪嫌部分,共犯雖有提及進行採購投標是受到張銘芳指揮,但究竟是構成採購法內哪一項罪嫌,仍有疑義。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張銘芳非公務人員,是否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嫌,檢察官亦未釋明。

北院認為,張銘芳刪除與共犯、證人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案亦有罪刑是以偽造文書方式為之,而張銘芳供述與其他共犯、證人有所不一,有足夠事實證明他為了規避其刑責,有偽造、變造、湮滅證據的可能。

不過,北院強調,相關共犯證人已經檢察官詢問在案,且多由指證張銘芳犯行,考量廠商與張之間目前並無上下屬或業務關係,尚難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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