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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選舉保證金制度 范雲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民進黨立委范雲(右4)擔任社民黨召集人時期參選登記北市長,拒繳200萬元保證金,遭台北市選委會拒絕受理登記;她提撤銷行政訴訟,遭北高行駁回。

民進黨立委范雲(右4)擔任社民黨召集人時期參選登記北市長,拒繳200萬元保證金,遭台北市選委會拒絕受理登記;她提撤銷行政訴訟,遭北高行駁回。

2021/01/21 19: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現任民進黨立法委員范雲擔任社民黨召集人時期,原已登記參選台北市長,為了抗議保證金制度侵害人民參政權,拒繳200萬元保證金,事後遭台北市選委以原處分拒絕受理登記;范雲提撤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今天駁回范雲請求。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范雲雖提撤銷訴訟,但北市長選舉已辦理完畢,因此范雲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依釋字第468號解釋及選罷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可知,設立保證金目的均是為使參選人審慎考量是否要登記擔任候選人,並非基於輕率決定或隨意起舞而逕自參選。

北高行也說,中選會對保證金的金額並無裁量權,且200萬元並非鉅資導致難以覓得,選後也會如數發還,因此要求參選人繳保證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此外,這套標準適用對象不分黨派、階級及性別,也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權、平等原則或侵害人民參政權。

至於范雲舉例,多數西方國家都沒有保證金制度,美國部份州政府則採取保證金與連署並行制度;丹麥、德國則只需要政黨提名候選人;匈牙利、義大利、澳洲等,則以連署代替保證金制度;芬蘭、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家,則無須連署。北高行認為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殊異,無從拘束國內法院。

北高行因此認定,北市選委會拒絕受理范雲登記參選北市長的原處分並無違法,駁回范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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