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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 大法官31日宣示解釋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犯即使服完刑,若被鑑定出有再犯之虞,刑後仍須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情境照)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犯即使服完刑,若被鑑定出有再犯之虞,刑後仍須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情境照)

2020/12/02 20:0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男子盧恩本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2次幫助詐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入監服刑3年5月,但因被鑑定出仍有再犯性侵高風險,遲遲無法出監,他質疑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年限,違反比例原則,與另外2名性侵犯與2名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2日宣布,將於31日作成解釋。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犯即使服完刑,若被鑑定出有再犯之虞,刑後仍須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直到醫療團隊認定性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檢察官才能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

盧恩本、常方正與曾樹城等三名當事人,及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和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共五人認為兩條法律的規定未設定治療年限,若遲未被鑑定為性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恐被「關到死」,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受理後,認為本案確有違憲疑慮,上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邀請已出院的盧恩本到庭聆聽,但盧恩本並未現身,只委託律師出庭陳述。法務部政務次長當庭表達憂心,一旦宣告違憲,這些性侵犯放出來誰負責?

大法官2日宣布,將於31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屆時大法官網站會有同步直播,向全世界發送性侵犯沒治好是否可放出來的說明。

法界人士研判,兩條法律規定,聲請停止治療的權利在檢察官手上,若檢察官未聲請,性侵犯就要一直被關下去,此部分可能違憲;至於治療無期限的規定,因為全世界的憲法法院均未宣告違憲,故這部分可能會被維持。惟相關條文設計應同步修正,目前最有可能的是仿效德國,檢察官應定期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若未聲請,視同停止治療,應放性侵犯出院;此外,若治療超過10年,審查標準需更加嚴格,以免過度侵害人身自由。

大法官31日將於憲法法庭宣示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合憲性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31日將於憲法法庭宣示性侵犯強制治療的合憲性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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